上海大学违反学术规范处理办法(试行)
(2011年度上海大学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推进学术创新,严肃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与《上海大学学术规范(试行)》,特制定《上海大学违反学术规范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在上海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人员亦应遵守本办法。在上海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的各种类型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下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向学术委员会提出有关报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学术规范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如下:
(一)学术规范委员会组成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及委员若干名。学术规范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学科建设办公室。
(二)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委员、副主任和主任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三)每届学术规范委员会与校学术委员会任期相同,校学术委员会换届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新一届学术规范委员会。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届中调整的,由学术规范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代主任、代副主任或代委员的身份开展工作,并在校学术委员会下次全体会议上讨论通过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正式聘任。
第三条 学校相关组织或部门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个人和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和执行处理。
第四条 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受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一般不受理陈述事实不具体,无法核实的匿名举报。对于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为纯洁学术氛围、维护学校声誉,可以主动与相关媒体联系。对于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由的,不予受理。
(二)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的决定。
(三) 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可于10个工作日内对被举报内容做出说明。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于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院系学术委员会必须及时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学术规范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四)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校学术委员会成员、院系负责人或院系学术委员会成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外成员的回避由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内成员的回避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五) 学术规范委员会根据举报材料、被举报人的本人说明及有关院系的认定报告,通过审议对被举报人的学术规范进行认定。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可能),如有关当事人无异议,则提交学校相关组织或部门。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认定、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要求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应予以重新审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最后将审议结果提交学校相关组织或部门。
(六)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学校相关组织或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学校对当事人做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当事人,并通报举报人(如有必要与可能)或相关媒体。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组织或部门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学校相关组织或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此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继续执行原处理决定;复议决定撤消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终止执行原处理决定,执行新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学校相关组织或部门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相关组织或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有义务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八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属实,被举报人有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校将给予以下惩处:
(一)撤消其因不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取的学术职衔或荣誉等一切不当利益。
(二)依情节严重及后果大小,依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若在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我校,亦将通过学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荣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